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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拒付网约货运费用?富川法院依法判决速履行 法院下的判决书收费吗法院判决书一定要去拿吗怎么查

访问: 50 发布时间: 2024-02-16 23:34:44

当下,网络交易盛行,民事交易行为也越来越多的由线下交易转变为线上交易,由此引发的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法院干警为外省当事人代办领款手续审批单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朝东人民法庭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在线审理了一起因异地网络托运引发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并经法庭干警对判决书的释明和答疑后,诉前多次拒绝履行的被告主动将拖欠的运费3500元转入法院账户,4月3日,法庭干警为外省当事人代办领款手续,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据悉,2022年7月13日,原告海南某物流公司在“运满满”平台接受了由被告黄某(货主)发布的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的货物运输订单,并通过平台向被告支付订金 200元,另外订单应付净运费为3800元。订单完成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与被告黄某沟通、追讨运费,黄某都以自己不是收货人为由拒付运费以及返还订金,甚至将联系电话、微信“拉黑”。之后,原告向“运满满”平台投诉获得平台理赔金500元。2023年2月23日,追讨运输费无果的原告公司只好将货主黄某诉至法院。

在线开庭

考虑原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远在海南,在与被告多次沟通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决定网络开庭。庭审当天,被告黄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扣除平台赔付500元后剩余的3500元运输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

被告转账凭证

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之后向承办法庭电话联系,提出不解,法庭干警对其不能明白的地方做了释明,引导正确认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示告知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3月28日,被告黄某主动履行,将拖欠的运费转入法院账户。

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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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富川法院高度关注因网络购物、网络托运产生的等新型民商事纠纷案件,并为当事人提供了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微信)送达等司法便民服务,以高效、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节约当事人异地诉讼的成本。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推进简案快办,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案件宣判后对义务人进行释明和答疑,提示告知义务人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帮助权利人快速维权。

法条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本案的被告黄某作为托运人(货主),在网络平台“运满满”下单,原告接单,原被告之间即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司机按照被告黄某的指示到指定地点装货并按时运输至目的地后,原告作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作为托运人应当按照期限和约定的数额支付运输费用。

【2023年第70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朝东法庭 彭碧霞

编辑:张奎星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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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原标题:《“拉黑”拒付网约货运费用?富川法院依法判决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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