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威海中院与威海市发改委联合举办了“威海市信用修复公益培训班”,邀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息公开处副处长陈顺凯和威海中院执行二庭庭长周明强就“双公示”工作解读、信用监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等问题进行了授课。威海两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相关工作人员,市县(区、国家级开发区)信用中心、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90多个失信单位相关负责人等10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后有80多个单位签署了信用修复承诺书。
威海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天合,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主任王波参加。
陈顺凯、周明强授课。
近日,为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推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威海中院制定并印发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倡导适度宽容,建立被执行人失信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维护失信惩戒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推动信用威海、法治威海建设再上新台阶。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推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建设信用威海、法治威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参照《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的要求,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是指经过人民法院或威海市信用中心信用修复培训或指导,失信被执行人在失信惩戒期内,积极或能够持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审查屏蔽或撤销其失信信息,恢复或重建被执行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信用修复遵循联合激励、适度宽容的原则,建立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条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并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屏蔽或者撤销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且能够持续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达到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比例的;
(四)被执行人已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或第三方履约担保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变更且其又非公司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七)情况紧急,继续失信惩戒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屏蔽或者撤销失信惩戒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信用修复后三个月内或者执行和解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重新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信用修复申请递交方法为以下两种:一是向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提交书面申请;二是通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威海执行,提交电子申请。
第七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日(2019年7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