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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价格(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有多少分)经营异常能消除吗

访问: 52 发布时间: 2024-02-20 03:06:40

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还要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说起。自2014年10月1日办法实施起,总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以完善。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与相关部门签署了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提供多项激励措施。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与相关部门签署了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2019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021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再一次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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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管理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的活动。其目的是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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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后续又增加了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此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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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相关等级

税务机关每年根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序4个维度、共计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别为A、B、M、C、D五级。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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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时间与查询

纳税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左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

如果公司进行招投标时,被要求出具纳税信用级别的相关材料,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打印本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与复评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是201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中提出的。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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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与复评的区别

纳税信用修复

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修复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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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的渠道与方式

目前安徽省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两种申请复评的渠道

1、纳税人登记安徽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纳税信用复评申请模块填写电子版《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

2、纳税人填写纸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并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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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的五种情形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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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和标准

2019年第37号文中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2021年第31号文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共计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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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信用级别应该如何申请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本期纳税信用评价: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其他不应该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人解除不参加当期信用评价情形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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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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