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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要收取诉讼费而不像公安一样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 法院下的判决书收费吗法院出判决书需要程序

访问: 57 发布时间: 2024-02-16 23:04:08

这个问题可以从我国讼费制度的起源说起(笑)。

我国对诉讼费的征收至少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我党领导下的边区、解放区对诉讼费用的征收也经历过一个反复的过程。

1930年以前,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过一个停止征收民事诉讼费用的通知,区别于当时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费法》,早期边区法院并不征收诉讼费用;但到1943年,苏中第二行政区颁布《苏中第二行政区征收诉讼费用暂行办法》、1946年晋察冀边区颁布《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1],我国的讼费制度完成了由“免费”到“收费”的转变。

作为早期立法文件,1946年《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在篇首详细说明了制度制定(收取讼费)的原因和考虑,相信可以解答题主的疑惑。

节录如下:

查抗战期间,人少事繁,物资困难,故遇事均力求简便,用物亦力求节约,因而各级司法案卷一般均参差散乱,检查颇感困难,偶尔遗失(特别是判决书)即无从查核。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扩大,案件增多,司法工作较前更形繁杂,为了保障人民财产权益,适合环境的需要,应逐渐建立各种必要的司法工作制度

(如比较健全的记录、统计,比较完善的卷宗、档案等等),以便组织事务,克服零乱现象,而达改进工作之目的。但各种制度之建立,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普遍向边区人民征收,势必增加人民负担,倘由诉讼当事人员负担一定的费用,则问题即可适当解决。因之,征收诉讼费用,正所以减轻一般人民之负担。且讼费征得后,仍系用在整顿司法工作上,就当事人来说,亦属合乎情理。

其次,用于诉讼的征收费用,还可限制一些滥讼案件,减少人民讼累,使人民能把时间用在生产上,同时可推动调解工作的进行。此外,由于照顾了贫苦工农(如免征审判费)亦不致因征讼费,而限制工农群众的诉讼。

基上原因,兹制定《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希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详细研究讨论,慎重执行。由于此事在边区尚属试办,没有经验,实行后有何利弊?干部及群众有何意见?统希详作考查,搜集材料,于三个月后总结问题与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会核办。[2]

“制度费用”、“减轻一般人民负担”、“限制滥诉”、“推动调解”,标黑段大致就是“为什么法院要收取诉讼费而不像公安一样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的原因了。

以上。

参考

^张悦:《我国讼费制度的历史考察》^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卷)》,940-9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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