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行政处罚修复-诉讼记录修复-企业信用修复-刑天法务网站!
服务热线: 4008091764 18854499764
当前位置:首页>信用研究>社会信用研究

信用中国处罚是怎么回事(信用中国罚款能消除吗)处罚出现新变化,这些行为违规

访问: 42 发布时间: 2024-02-21 04:04:42

从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合规成为行业的主旋律。今年以来,多家企业遭到处罚,据仪美尚整理上海、广东、山东、天津等地罚单时发现,涉医、涉药、虚假宣传等问题,依旧是被处罚的主要原因,而且监管部门开出了多个“首罚”!

仪美尚整理自上海、广东、山东、天津等地监管部门官网

01

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近日,天津药监局对天津某化妆品公司、天津某化妆品厂各开出1万元罚单。这是首个因为未能按时提交功效宣称摘要而开出的罚单,因此,广受行业关注。

上述被处罚公司在备案系统账号内,2款产品功效宣称摘要状态为“暂存”。虽然,上述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1日已完成上述2款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但并未及时将其上传至备案系统。而且,其中1款完成备案至检查时并未生产过,另1款仅生产过1批次,但该公司仍被处罚。

图片来源:天津药监局

02

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或使用医疗用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上海某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两款美妆产品使用了“抑菌消炎,舒缓抗敏”等医疗用语,被罚款1万元。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某念公司在产品销售详情页面中发布含有“排毒祛湿”字样及“可治风寒感冒关节炎类风湿咳嗽支气管炎”等内容截图展示,该类描述均属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范畴,因此被罚10.5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广州某啦公司在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焕活毛囊细胞、修复毛囊损伤、促进毛乳头生长、根源激活毛囊、浓密秀发生长”“再生科技白发滋养、增加黑色素分泌、激活滋养毛囊...帮助黑色素由毛囊进入毛发,高分子滋养激活毛囊”等内容。在处罚决定书中,这家公司被监管部门认定使用医疗用语,且属于虚假宣传,因此被罚款3.978万元。

图片来自: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03

没有特证切勿宣称“美白”“防晒”等特殊功效

上海某公司销售的一款化妆品宣传具备“美白”功能,最终查明该产品仅为一般化妆品且该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明商品具备“美白”功能的证明材料。

图片来源:上海药监局

监管部门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认定该公司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该公司最终被罚1.8万元。

04

产品中含有标签/备案中未标识的成分被禁业

广州某公司于2021年5月生产的某批次化妆品,被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且产品的pH值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QB/T2660-2004)的规定。另有新疆发现因使用该公司涉案产品而出现不良反应。另外,该公司还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有关部门调查。

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另外对公司法人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图片来源:广东药监局

上海另一家企业在2020年4-9月受托生产并销售3批面膜,并在包装上标注“美白”字样,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但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且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

处罚决定书中提到,上述面膜的“包装设计图纸由委托方提供,且生产的产品实际投料与备案成分一致,监管部门认为产品风险性较小。”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最终,该公司被处以48.17万元罚款,且16.057万元违法所得被没收。

05

“碰瓷”网红流量品

品牌和代工厂一起罚

广州某品牌企业与另一家生产加工企业签订了《订购合同》,后者于2020年12月16日、22日起分别为委托方生产唇膏,至被立案查处时共生产了18万支产品。

监管部门认为生产企业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与行业中另一家品牌旗下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产品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

最终,不仅仅是委托方被处罚,被委托的生产加工企业也被处以10万元罚款。

06

需认真执行进货、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图片来源:上海药监局

上海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妆品的进货查验制度,且在购进化妆喷雾以及面膜时未对相关进货查验进行记录,被处以2.3万元罚款。

从上述被罚案例来看,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正在从品牌、生产商,扩大到整个行业,平台、机构甚至个人;不仅如此,监管的处罚也更加细化,一句轻描淡写的宣传,代工厂的接单、合作伙伴的真假都被列入了核查范畴。

这无疑给行业敲响了警钟,在如今日益趋严的监管环境下,企业应该尽早摒弃侥幸心理,全面合规才能防患未然。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应该自觉增加合规意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在审核流程上应该再做的更加细致。”

文:冬牧

责任编辑:华筝

相关内容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