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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的好处(信用修复的标准和流程有哪些方面的问题)信用修复的做法和经验做法是什么

访问: 47 发布时间: 2024-02-19 02:34:18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不威,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类政策文件相继颁布出台,都昭示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的新阶段。随着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信用联合奖惩等工作机制已日渐成熟,信用修复也逐渐提上日程。

开展信用修复建设,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有利于激励失信者改过自新、自觉践行诚信,有利于避免失信惩戒在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地。因此,可以预见,信用修复的建设,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信用修复现状

目前,国内对信用修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但广泛认为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事实既成后,在规定时效内通过接受惩罚、补偿、贡献等多种手段修正其失信行为,从而获准提前解除失信信息公示,恢复其信用状态。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信用惩戒机制发挥作用,国家高度重视信用修复机制建设。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就已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要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2018年8月29日,在全国信用惠民便企信用现场交流会上,连维良副主任对信用工作提出了几项硬性目标,其中一项便是“监管半数覆盖”,要求各地方辖区内接受修复专题培训的超过50%,失信主动提交信用报告的超过50%。在《关于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同样提到要“逐步降低黑名单主体占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要求。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关于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促进社会成员自觉守信增信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行业领域的信用修复法规文件相对较少。部分行业将信用修复纳入评价或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中,如环境保护部,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第二十九条提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其实质上是信用修复的一种形式。部分行业明确制定了修复指导性文件,如国家能源局,今年9月,其发布《关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但较多行业尚未建立起行业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地方方面,针对信用修复出台专门制度的省市并不多,江苏是较早出台信用修复文件的地方,目前在征求意见或即将出台相关文件的有贵州、浙江、辽宁等,广东、湖北等。各省目前只制定了指导性的流程文件,对修复工作、修复机构、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等提出要求。

表1 部分地方信用修复文件对比

文件名称

修复的定义

修复机构

修复条件

修复流程

《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减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依法对社会法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1.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效果,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提出修复意见

4.公示

5.数据处理

《贵州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社会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依法对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1.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效果,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提出修复意见

4.公示

5.修复认定

6.修复处理

《宿迁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依法依规对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

1.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基本消除。

2.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

1.提出申请

2.诚信约谈

3.修复意见

4.数据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的印发机构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或信用办为主。而信用修复的职能在“依法对社会法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但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修复尚未建立完善机制,导致目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存在一定阻力。

二、信用修复存在的困难

信用修复缺乏统一的标准,已有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虽然没有出台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规定了信用信息“谁提供,谁负责” 统一原则,信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不同领域的失信行为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即信息提供单位认定,行业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流程等具体细节做出要求和规定。信用修复相关的文件不少,但目前信用修复缺乏统一标准,何种失信行为可以修复、以及可修复到何种程度、如何进行修复都未有具体规定,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信用修复性质复杂,修复难度高。以广东省为例,在对超过20个部门进行黑名单信用修复情况的调查后,列举部分情况如下:

表2 广东省黑名单信用修复情况

单位

黑名单信用修复情况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237号)第二十条,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省工商局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可申请移出

省食药监

列入黑名单企业,2年内不可修复,2年后自动撤销

省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1年后可申请移出

省统计局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可以看出,这些单位对同一类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时间、条件等要求不一,且提供的依据难以了解具体的修复操作流程和条件。在开展信用修复的工作前,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不同的失信主体对应的修复性质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不同性质的失信主体应该对应不同的修复方式和要求,如严重失信主体是否可以进行修复,各行业领域对此规定不一。二是时效间隔问题。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被认定后,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进行修复?这种失信行为修复后,多长时间可以允许同一种或另一种失信行为开展修复?三是数量限制问题。同一种失信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发生多少次后不允许修复,一次能修复几种失信行为?四是修复标准问题。在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后,是否已满足了修复要求,还是依然需要进行信用修复动作?信用修复应严格谨慎界定性质,不然会造成信用滥用。以上问题没有解决,信用修复难以开展。

市场尚未成熟,缺少专业修复机构。上面提到,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存在各种难度,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信用修复需要专业的机构协助开展。但目前信用市场是不够活跃的。一是我国的信用专业机构数量本身很少,国家发展改革委虽致力于培养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仅有123家,总体规模还是不大。二是信用修复业务还未成熟,部分工作,如信用培训、信用修复报告等缺乏统一标准规范,给专业机构产品开发和服务提供带来不确定性。

三、地方开展信用修复的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如今信用建设正高速运作全面发展,信用修复蓄势待发,但目前工作还未明朗,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修复机制亟待确立

信用修复宜与联合奖惩同时进行,从点到面逐步推进,形成闭环。可先选择重点领域,由其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制度或标准,明确修复渠道和流程,同时吸纳社会力量,丰富修复的方式和办法,如引入行业商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进行辅助性修复工作、协同监管等。信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提供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组织架构支撑,如进行信息归集共享,提供技术帮助等。

2.行业监管需加快进程

信用修复的权责在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在《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根据“谁提供 谁负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对自身领域的信用修复负有界定、落实、应用等职能。工作开展需法规先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确定行业领域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信用修复的范围、条件、流程等。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量化,提供确切可行的修复方式和渠道,从简单处、轻微处着手,在实施中验证,根据结果反馈不断的完善,以达到落地实施可行标准。

3.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

失信主体种类多,失信行为范围广,修复进程复杂,仅依靠公共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力支持和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信用修复方面也鼓励地方甄选第三方机构参与修复专题培训,允许合格信用机构出具信用修复报告等。地方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培育信用服务机构,考察、选拔、公示合适的信用机构,共同参与信用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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