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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是合法的吗(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什么)信用修复报告怎么写的

访问: 53 发布时间: 2024-02-17 20:46:51

「本文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信用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文针对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给予解答。
新版《信用办法》的适用企业范围是什么?
A
新版《信用办法》的适用企业范围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新版《信用办法》中的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A
新版《信用办法》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失信企业三种。新版《信用办法》对信用等级进行了优化,更加突出“抓两头、促中间”的管理原则。同时明确高级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以更好地对标国际规则。
新版《信用办法》是如何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
A
新版《信用办法》规定,海关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高级认证企业是海关认证的最高信用等级,享受最便利的待遇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企业是海关认定的最低信用等级,适用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其他中间类企业,毋须认证或认定,海关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更加简化,普惠措施适用企业更加广泛。
新版《信用办法》对高级认证企业有哪些优惠管理措施?
A
新版《信用办法》整合了较低的检验检疫抽批比例、较低的原产地抽查比例、优先对外推荐注册等涉检业务领域优惠政策,给予高级认证企业多达12项优惠便利措施,内容涵盖注册备案、进出口通关、后续监管、对外推荐等海关管理环节,为高级认证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优惠待遇。
新版《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有哪些管理措施?
A
为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新版《信用办法》将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由8项压减至4项,包括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全额提供担保,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新版《信用办法》中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是什么?
A
新版《信用办法》明确了海关认证的“1+N”工作模式,将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新版《信用办法》中规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A
相关资料包括: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相对应的企业制度文件、执行记录、自我声明等。
今后高级认证企业还需要重新认证吗?
A
新版《信用办法》将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的“重新认证”调整为“复核”,复核程序和要求适度简化优化,复核周期为5年。同时,为有效防范风险,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不定期对存在风险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新版《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新变化?
A
新版《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的认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保障了失信企业合法权益,主要有四点变化:将刑事犯罪限定为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删除了“因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不再符合海关实际工作情况、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失信情形条款;将拖欠罚款数额明确为超过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增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导致失信的情形。
新版《信用办法》增设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新的信用管理层级吗?
A
海关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非一个单独的信用管理层级,而是一种管理手段。对存在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情形的失信企业,进一步强化惩戒管理,并且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新版《信用办法》中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修复条件是什么?
A
未被海关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海关按照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对失信企业设置了三种修复条件: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以及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因存在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而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6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因存在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或相关罚没款项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应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3个月方可向海关提出修复申请。
新版《信用办法》中海关对哪些失信企业实施主动修复?
A
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未再发生失信情形,海关对失信企业主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对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文 / 代田田
(济南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11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编辑:常相婧
审校:王国秀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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