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行政处罚修复-诉讼记录修复-企业信用修复-刑天法务网站!
服务热线: 4008091764 18854499764
当前位置:首页>信用研究>企业信用研究

信用中国罚款能消除吗知乎(信用中国处罚是怎么回事)信用修复找哪个部门解决

访问: 92 发布时间: 2024-02-21 04:47:06

2023年11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常金罚决字〔2023〕24号,周英杰(时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业部常州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简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业部工作人员截留保险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对周英杰(时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业部常州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