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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访问: 225 发布时间: 2022-04-06 17:12:56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规定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且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可执行财产、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信用修复方式,其中还规定法院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也可以屏蔽失信信息。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方式的革新失信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法律方式完成对自身信用的修复,但这些信用修复措施更多面向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而不是重整企业(1)信用整改是适用普遍的信用修复措施,失信企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或消除损害后果等整改行为修复信用,然而处于财务困难状态的重整企业显然无力进行整改;

(2)存在多领域的失信信息的重整企业也往往难以通过信用核查;

(3)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一方面会给重整企业带来额外支出,另一方面也需要经过较长周期,耗费大量时间;

 (4)信用承诺在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中具有潜力,但目前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持保障。

权威发布 |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2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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