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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律师企业信用修复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不良信用修复 诉讼记录消除 行政处罚修复

访问: 83 发布时间: 2024-02-05 15:50:56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衢州两级法院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专项治理行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以下称被纳失企业)、自然人进行信用修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纳失企业、自然人依法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面向对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衢州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纳失企业、自然人。

二、 被衢州两级法院纳失的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低价转让等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对被纳失企业、自然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措施。

三、 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案件受理法院提供被纳失企业、自然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相关财产状况的,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在《律师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法院亦将同步对被纳失企业、自然人依托“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系统发起集中线上查控及线下调查等工作。

四、 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企业、自然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案件受理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受理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纳失企业、自然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纳失企业、自然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执行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 对被纳失企业、自然人等符合企业破产条件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相应申请,通过执行转破产等程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查、办理。

七、 即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凡涉及衢州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纳失企业、自然人,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将及时依法审查作出决定。被纳失企业、自然人申请撤销、删除失信信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2.证明材料:企业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履行能力状况、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履行能力状况、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可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在相关案件中上传,确有不便的,可邮寄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相关基层法院执行局。

八、 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九、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纳失企业、自然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两级法院将严格保密;对举报信息,经审查符合前期执行法院已发布悬赏公告要求的,可以按悬赏公告申领赏金。

发文机关: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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