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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包括(信用修复机制是什么)王万俊:信用修复的含义、制度缘起及对失信企业的特殊意义

访问: 47 发布时间: 2024-02-16 20:22:12

王万俊:信用修复的含义、制度缘起及对失信企业的特殊意义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深入实施,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被公示,企业生产经营也因失信而受到惩戒性限制。企业特别是失信企业,开始纷纷关注信用修复,高度重视信用修复。那么,信用修复的含义是什么?信用修复制度是如何缘起和构建的?企业信用修复有哪些特殊意义?

一、信用修复的含义

信用修复,又叫“信用信息修复”,主要指失信主体(如企业、个人等)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或者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即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制度和程序,移除或终止已经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失信信息等对信用主体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并解除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的活动。这是目前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即国家发改委对信用修复的基本定义。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信用修复定义,我们至少可以明白以下几点

第一,信用修复的申请主体,就是失信主体,包括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等。

第二,信用修复的受理主体,就是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或者失信信息的归集机构。

第三,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就是失信主体已经纠正了失信行为、履行了相关义务、消除了不良影响。

第四,信用修复的价值或意义,就在于失信主体完成修复后,已经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失信信息等负面影响信息将得到移除或终止,失信主体原来面临的惩戒措施将得以解除。

二、信用修复制度的缘起和构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的一件大事。早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2013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年3月施行)。2014年,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施行),并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发〔2014〕21号)。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202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正是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文件中国务院正式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为落实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研究、制定信用修复方面的行政规章和文件,认真构建有效的信用修复工作制度、机制。这些规章和文件,主要有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

3、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5、商务部印发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7月印发)。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8、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6号)。

10、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公布,2022年1月1日施行)。

11、人社部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1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09号)。

1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2022年5月公布)。

14、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15、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16、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公布,2023年5月1日施行)。

三、信用修复对失信企业的特殊意义

对失信企业特别是严重失信企业来说,及时完成信用信息修复,对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摆脱企业因失信而经营发展处处受限的困局,意义特殊,价值重大

如果不及时修复信用信息,企业因失信特别是严重失信而受到的下列惩戒,可能会长时间持续下去

一是市场或行业准入受到限制。

二是申请(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受到限制。

三是参加评先评优受到限制。

四是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受到限制。

五是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六是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可能受到影响。

七是融资授信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不及时修复信用信息,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责任人,还可能继续受到从业、任职、消费、出境等多方面的限制和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失信企业可以委托和聘请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修复方面的专业服务,但目前信用服务市场还存在着一些鱼龙混杂的问题。一些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失信企业急于消除信用失信信息记录的心理,混淆信用修复概念,以“信用修复”、“失信洗白”、“失信铲单”为名,或骗取企业的钱财,或违规操作信用修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也因如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21开始,已组织开展两次专项治理,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打击信用服务领域的招摇撞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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